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关于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

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新发展理念,推进海南加快建设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区,促进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的重要举措。根据《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 质量技术监督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国土资规〔2017〕4号)工作部署,我省六厅局发布了《海南省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琼国土资储字〔2017〕142号),明确要求到2020年,100%省级发证矿山和50%市县发证矿山达到国家或省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到2025年,全省陆域矿山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建成生态环保、集约高效、矿地和谐的绿色矿业发展新模式。2018年10月自然资源部发布施行9项绿色矿山建设规范,随后我省发布了地热水矿泉水绿色矿山建设2项技术指南,实现了固体矿产、油气矿产、水类矿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体系全覆盖。根据自然资源部要求,我厅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琼自然资函〔2019〕1247号),目前已有一批矿山企业通过自评、第三方评估、复核等认定程序,成功申报国家级绿色矿山,取得了阶段性好成效。但总体看,我省绿色矿山建设进度慢、通过认证的数量少、覆盖面小,与建设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区的总要求,与我省既定的绿色矿山建设目标差距还很远。为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落实绿色矿山建设任务,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加速推进规模化建筑用砂石资源保障基地建设。加强源头管控,落实全省一盘棋,加快推进规模化整山夷平石料——机制砂一体化大中型矿山建设,通过调整整合置换等方式,加快推进小散差石料采矿权退出。鼓励固体矿产矿山依法依规盘活存量资源,综合回收利用废石、渣料等废弃物生产石料、机制砂等建筑材料,加强采空区充填,严格控制废物排放。

二、全面推进新立采矿权建设绿色矿山。加强完善采矿权出让方案、出让合同、登记审批等管理,新立采矿权出让合同中必须明确开发方式、资源利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修复、绿色矿山建设期限等相关要求及违约责任;所编制的开发利用与保护修复方案,应包含绿色矿山建设专章,通过审批并严格落实,投产一年后必须建成绿色矿山,通过绿色矿山认证考核。如逾期未能通过绿色矿山认定的,应报请市县政府责令停产整顿,整顿通过验收后,才能实施生产。

三、加快现有矿山改造升级建设绿色矿山。现有矿山应采用绿色、环保、安全、高效的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进行改造升级,按规范要求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于2020年底前达到绿色矿山要求。各类矿山应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治理方案要求,做到规范生产、落实生态修复;严格扬尘、排废、噪音达标监管,加强主干运输道路及选矿加工及堆料场地硬化、矿区环境绿化、生活场所美化等基础建设,加强露天矿山自上而下台阶式的安全规范开发、边开发边治理。按规定应新修编、重新修编开采利用方案的矿山,必须严格按绿色矿山规范要求编制开发利用方案与保护修复方案,参照新立矿山的要求限期建成绿色矿山。鼓励石料矿山依法依规通过资源等量置换、采矿权整合等方式,建设适度规模的绿色矿山。

四、加强绿色矿山认定管理。落实绿色矿山建设的企业自主评价常态化,矿山企业按规范要求编制的自评报告及时上报省厅组织认定。省厅根据企业申请及工作需要,及时组织第三方评估、现场核查、专题审查并通过公示,符合规定要求的,可纳入省级绿色矿山名录、申报国家级绿色矿山,授予绿色矿山称号。按规定要求,矿山建设投产未满一年、采矿许可剩余年限或按规定保有可采储量不足五年、尚未建矿正常经营、处于停产状态的,不列入绿色矿山认定范围。

五、加强绿色矿山名录动态管理。加强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矿业权人信息公示监管等日常管理,将矿山严格落实矿山规范开发及生态修复,严格做到环境保护,实现安全生产、绿色矿山建设等内容列入动态监测、信息公示监管的重要内容,严格日常监督管理。对按规定经抽查被列入异常名录的矿山,将取消绿色矿山资格。对连续满三年列入异常名录的矿山,将列入严重违法名录,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六、严格矿业权延续审批监管。依照法规制度要求,从2020年12月31日起,符合有关规定申请采矿权延续的,必须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所规定要求,通过绿色矿山建设的认定审查,进入绿色矿山名录。

各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进一步提高责任意识,站在自贸区港建设要素保障的高度,积极担当作为,加强矿山企业日常监督管理,严格按照规定要求,督促指导矿山企业全力加快建设绿色矿山,推进绿色矿业发展。每年12月底前,向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报告辖区绿色矿山建设情况和成效,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2019年12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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