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关于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4·13重要讲话、中央12号文件精神,牢固树立和全面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推进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加快绿色矿山建设,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贯彻落实国家绿色矿山建设规范,推进绿色矿山规范化建设。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发布<非金属矿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等9项行业标准的公告》(2018年第18号)要求,相关规范已于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现将《非金属矿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 0312-2018)》《化工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 0313-2018)》《黄金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 0314-2018)》《砂石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 0316-2018)》《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 0317-2018)》《水泥灰岩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 0318-2018)》《冶金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 0319-2018)》《有色金属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 0320-2018)》共8项符合我省实际的固体矿产、油气矿产行业的绿色矿山建设规范印发你们(见附件),请以此作为我省绿色矿山建设和管理的重要规范依据,加快推进我省绿色矿山规范化建设。

二、将推进建设绿色矿山作为长期的重点工作,集中力量加快建设。目前,我省拥有昌江石碌铁矿、乐东抱伦金矿等国家级绿色矿山,为我省绿色矿山建设起到重要示范带动作用,但我省绿色矿山建设进展总体偏慢,应集中力量推动改进。各市县应深入贯彻落实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严格按照第四十条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和有关文件中明确采矿权申请人资格、开采矿产资源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建设绿色矿山等内容,以及第四十六条有关采矿权人申请延续采矿期限的,应当符合矿山建设符合绿色矿山建设有关要求等规定,做好相关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原海南省国土资源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国土资储字〔2017〕142号)的有关要求,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按期限完成绿色矿山任务。鼓励已有矿山全面落实绿色矿山建设,凡新出让、新建设的矿山,必须严格落实绿色矿山建设的规范要求;符合有关规定申请采矿权延续的,应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所规定要求

三、加快推进石料机制砂生产基地建设,促进绿色矿业发展。一是落实全省一盘棋统筹保障建筑用砂石资源,加快推进规模化整山夷平石料——机制砂一体化大中型矿山建设,通过调整整合等方式,加快推进小散差石料采矿权退出。二是鼓励非石料矿山依法依规盘活存量资源,回收利用废石生产石料、机制砂;推动铁矿、金矿等矿山回收尾矿、弃土用于制砖等建材产业,全面压减废弃物排放,加快发展绿色矿业。三是依法依规严格管控勘查活动,全面推进绿色勘查,将勘查对生态环境影响降到最低。

 

附件:1.非金属矿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 0312-2018)

2.化工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 0313-2018)

3.黄金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 0314-2018)

4.砂石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 0316-2018)

5.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 0317-2018)

6.水泥灰岩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 0318-2018)

7.冶金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 0319-2018)

8.有色金属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 0320-2018)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2019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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