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2019

矿产资源管理“双随机一公开”

检查计划》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厅机关各处室、所属各单位: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我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琼府办函〔2016〕324号)、《海南省国土资源厅“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要求,制定了《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2019年矿产资源管理“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2019年5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2019年矿产资源管理“双随机一公开”

检查计划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我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琼府办函〔2016〕324号)工作部署要求,按照《海南省国土资源厅“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和《海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琼国土资储字〔2017〕13号)等要求,结合当前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目标任务

根据自然资源部门地质矿产行政审批及监管事项,加大“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力度,按权限组织开展2019年全省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公示信息、在我省开展工作的地质勘查单位和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共3项随机抽查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加快转变自然资源部门管理职能,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努力提高执法人员能力和监管工作效率,注重制度建设,探索建立全省自然资源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长效机制。

二、检查内容

(一)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公示信息监督检查。按照《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国土资规〔2015〕6号,以下简称《公示办法》)的规定,落实检查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基本信息、履行义务信息、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指标等。详见《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信息表》和《矿产资源开采年度信息表》,并填写《核查情况表》(附件1)。

(二)对地质勘查单位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在我省从业的地质勘查单位基本情况、从事地质勘查活动情况及出具的地质勘查报告情况等。详见《地质勘查单位监督检查记录卡》(附件2)。

(三)对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的监督检查。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规定,主要检查在我省从业的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基本情况、资质证书有关情况、资质能力,开展相关业务情况,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业绩情况,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项目业绩情况。详见《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监督检查记录卡》(附件3)。

三、实施步骤与时间安排

依据检查对象存续状态,及时调整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检查对象名录库(详见附件4至附件9)并进行公告。其中,矿业权人名录库,在自然资源部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海南省地质勘查单位名录库、地质灾害类资质单位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在我厅门户网站公布。实地核查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抽查阶段:5月

    1.对矿业权人抽查。按照《公示办法》规定,5月初前通过部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按不低于5%的比例由省厅一次性随机抽取确定部、省厅和市县发证矿业权人抽查名单,并通过部矿业权人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和下发。

采矿权方面。2018年我省应公示开采信息的省级发证的采矿权共53个,计划实地检查三类采矿权,一是按10%的比例随机抽取6个采矿权;二是专项抽取9个重点采矿权(见附件10);三是2018年度被列入异常名录中的7个采矿权(见附件11);除列入异常名录之外以上三类采矿权如有重复的2019年内只检查一次。

各市县发证的采矿权,随机抽的由省厅按10%的比例进行抽取后,下发各市县局;专项抽取的由各市县局根据有关规定要求和工作需要抽取,抽取后在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并报省厅备案。

探矿权方面。2018年我省应公示勘查信息的部、省级发证的探矿权共27个(未按期公示的矿业权人见附件12),按10%的比例随机抽取3个探矿权(探矿权过期失效的不列入抽查范围)。

2.对地质勘查单位和地质灾害类资质单位抽查时间安排。5月底之前随机抽取确定全年抽查名单,并在厅门户网站公布。对地质勘查单位的抽查,按照不低于总数(12家)25%的比例随机抽取3家地质勘查单位;对部、省级发证的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的抽查,分海南省发证地质灾害类资质单位和在海南备案的外省地质灾害类资质单位两类,按照不低于总数(分别16家、14家)25%的比例各随机抽取4家,共8家。2019年度共检查3家地质勘查单位和8家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

    (二)实地核查阶段:6-9月

6月至9月组织现场实地核查,9月底之前完成全部实地核查工作。对矿业权人公示信息,共组织2次实地核查,按照《公示办法》规定在实地核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通过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对地质勘查单位和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组织1次实地核查,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在接到检查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在厅门户网站公布随机抽查工作的开展执行情况。

(三)总结阶段:10月-11月

对全年“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抽查情况、专项检查情况进行统计、汇总,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形成专题报告。

    四、具体措施

(一)抽取方式。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执法检查人员由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主持,督察与执法局、法规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处、国土资源监察总队参加,通过摇号系统,现场随机抽取。抽查矿业权人在自然资源部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中随机抽取并公示。检查对象按要求全年一次性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和核查专家每次检查前一周抽取。

(二)抽查频次。原则上同一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的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对列入异常名录的矿业权人,按列入情形(见附件12)重点检查,每年实地核查至少一次。

对受实名举报投诉的企业(单位),由发证机关组织实地核查,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

(三)检查人员组成。由于实地核查工作业务性较强,为确保核查工作质量,每次抽取执法检查人员时,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抽取1人、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矿管人员子库中抽取1人。对矿业权人公示信息实地核查每次安排2组核查人员,每组3人,执法检查人员2人(含矿管人员1人),核查专家1人,每组每次按计划任务完成矿业权人的实地核查工作;对地质勘查单位和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的核查安排1组核查人员,执法检查人员2人(含矿管人员1人),核查专家1人,完成3家地质勘查单位和8家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的实地核查。实地核查组组长,由所抽取的非矿管人员及专家担任

为解决抽取人员因故临时不能参加执法检查问题,每次多抽2人为备选人员,但同一处室不超过1人。

(四)检查方式。对被抽查单位以现场实地检查为主。处于保留状态的探矿权,原则上采取室内检查。

五、有关要求

(一)做好市县发证采矿权检查。各市县局参照省厅的检查方式,按要求组织完成本市县发证的矿山企业组织实地核查。同时,指定专人配合省厅核查组对本辖区内省级发证矿业权人的实地核查工作。

(二)对执法检查人员的要求。一是被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需按时参加实地检查工作,确因工作原因不能参加检查的需在当天提交出差证明或经分管厅领导批准同意。所缺执法检查人员按次序由备选人员递补。二是执法检查人员及专家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依法主动回避。三是执法检查人员在实施检查时,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要求,依法依规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并由检查对象盖章或其负责人签字确认。无法取得签字盖章的,执法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要求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四是执法检查组应在检查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处提交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情况、对检查对象评价和处理意见及建议等内容,并在检查报告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向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

(三)对被抽查对象的要求。被抽到的矿业权人、地质勘查单位、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要积极配合核查工作组对本单位的监督检查,接受询问调查,提供相关材料,如实反映情况。

    (四)职责分工。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负责专项检查工作的总体协调安排并落实省级发证矿业权、地灾防治资质单位检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处负责地质勘查单位检查,办公室负责检查工作的车辆保障,财务与资金运用处负责核查专家补贴等检查经费保障。各处室要积极配合“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做好统筹安排,保证抽到人员顺利参加核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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