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SF-2018-380005

琼国土资矿字[2018] 22

 

海南省国土资源厅    海南省财政厅


关于清缴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精神,切实做好已有采矿权、采矿权探矿权整合等情形所应缴矿业权出让收益的清缴及征收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以下情形已有矿业权应清缴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

(一)申请在先方式取得探矿权后转为采矿权,如未完成有偿处置的,固体矿产按截至2017年6月30日剩余资源储量以协议出让方式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水气矿产自2017年7月1日起按采矿许可证剩余年限及批准开采规模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二)已缴清价款的采矿权(含经批准延续的采矿权),矿区范围内新增资源储量、新增开采矿种的,比照协议出让方式征收新增资源储量、新增开采矿种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其中,截至2017年6月30日矿区剩余新增资源储量(含新增矿种)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可在已缴纳价款对应数额的资源储量耗竭后征收;2017年7月1日后再形成的新增资源储量、新增开采矿种,继续比照协议出让方式征收相应的采矿权出让收益。

二、以上情形应缴矿业权出让收益,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应缴收益总额的20%,剩余部分自第二年起至采矿权届满止分年度缴纳。每年应缴收益须在下一年度4月30日前由采矿权人申报缴清。

三、固体矿产采矿权人应按有关规定组织编制截至2017年6月30日、采矿期限届满时等矿山保有资源储量的核实报告;有关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应依法依规通过评审备案。资源储量估算部分内容应包括已缴纳价款对应的资源储量、新增资源储量、消耗资源储量、保有资源储量等。

四、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矿业权评估价值、市场基准价就高确定。

 

 

 

海南省国土资源厅  海南省财政厅

2018年9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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