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矿业权出让收益省与市县分成和缴纳等事项的通知
琼财非税[2018]592号
各市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有关规定,为做好我省地方分成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矿业权出让收益省与市县分成比例和缴纳方式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成比例
(一)属省级出让登记的矿业权出让收益,上缴中央分成部分(40%)后,地方分成部分(60%)由省与市县按4:6的比例分成(即中央、省、市县按4:2.4:3.6的比例分成);
(二)属市县出让登记的矿业权出让收益,上缴中央分成部分(40%)后,地方分成部分(60%)由省与市县按2:8的比例分成(即中央、省、市县按4:1.2:4.8的比例分成)。
二、缴纳方式
(一)以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下同),缴纳额度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下的,一次性征收。
(二)缴纳额度在1亿元以上的,按以下原则分期缴纳:
1.探矿权人在取得勘查许可证前,缴纳额度为5亿元及以下的首次缴纳1亿元,缴纳额度超过5亿元的首次缴纳不少于出让收益的20%;剩余部分在转为采矿权后,在采矿权有效期内分年度缴纳,最长缴纳年限不超过5年。
2.采矿权人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前,缴纳额度为5亿元及以下的首次缴纳1亿元,缴纳额度超过5亿元的首次缴纳不少于出让收益的20%;剩余部分在采矿权有效期内分年度缴纳,最长缴纳年限不超过5年。
三、有关事项
为与《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国土资源厅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财非税[2017]1015号)有关政策相衔接,本通知涉及矿业权出让收益省与市县的分成比例,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在本通知印发之前,省级和市县分别作为征收主体执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已先缴入省级或市县级国库的,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2017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征收入库的,由各级国土主管部门核实省与市县分成金额,来文函告同级财政部门,通过财政结算方式办理。市县财政、国土部门应于9月30日前将核定后的省级分成金额上报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
(二)2018年1月1日以后征收入库的,由各级国土主管部门核实省与市县分成金额,来文函告同级财政部门,通过更正调库方式划缴。市县财政部门应于9月30日前完成省级分成资金的调库划缴工作。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国土资源厅
2018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