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宏观调控提升土地利用效益的意见》(琼府〔2018〕3号),全面树立惜土如金的节约用地理念,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实施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有效提升土地利用效益,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实施产业项目发展和用地准入协议,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严格产业项目用地准入

各市县在供应土地时应当严格执行省和市县总体规划、建设用地出让控制标准以及禁止性和限制性用地政策。以出让方式向六类产业园区管辖范围内主导产业项目、以及六类产业园区外的“十二个重点产业”项目供应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签订《产业项目发展和用地准入协议》(以下简称“准入协议”),将总体规划以及省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出台的产业准入条件、建设用地出让控制标准等要求纳入准入协议,明确拟出让宗地的准入标准和供后监管内容,严格监督实施。省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未对相关产业提出准入条件、控制标准的,可以参照同类土地用途的控制指标确定。

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包含非经营性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保障性住房等项目用地,以及六类产业园区内非住宅类生活服务配套设施用地。

二、合理确定准入协议内容

各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拟定土地供应方案时,应当研究确定并审核准入协议的内容,在土地出让公告中写明需要签订准入协议并明确协议内容。准入协议内容中项目投入和产出由市县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税收由税务主管部门负责,或园区管理机构根据有关要求和实际情况提出,并经市县人民政府议定。准入协议内容包括宗地上拟建设项目的产业类别、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及投资强度、项目达产时间(达到生产经营指标的时间)、项目税收目标、项目达产后的亩均产值水平、项目引进高层次人才计划等。

三、实行“弹性年期”土地供应制度

对房地产业以外的其他产业项目,可以根据产业生命周期,建立“弹性年期”土地供应制度,适当缩短项目用地年期。“弹性年期”的约定不能超过3期,首期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各期时间之和不得超过该宗土地用途的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弹性年期”的设置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经市县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属于旅游产业、会展业、医疗健康产业、低碳制造业、医药研发、高新技术研发和教育文化体育产业的,“弹性年期”的首期年限可延长至不超过10年;属于国防科技工业军民融合产业项目的,首期年限可延长至不超过15年。

按照“弹性年期”方式供地的,应当以市县确定的弹性年期总出让年限履行出让、竞价、成交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手续。竞得人支付“弹性年期”出让价款时,应按照出让价款总额中当前年期占总年限的相应比例支付。每期年期期满时,如土地使用权人符合准入协议继续履约条件的,可以申请优先享有下一期土地使用权。

四、落实准入协议履约要求

准入协议是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前提条件,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享有同等法律效力。土地供应成交后,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受其委托的项目产业主管部门、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在受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一并签订准入协议,并抄送市县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部门统一对准入协议进行编号和备案登记。

签订准入协议的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受其委托的项目产业主管部门、园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提出准入协议内容的部门或园区管理机构,对准入协议的执行情况定期开展联合检查、监管与评价活动。发现违反准入协议的情形,要及时组织依据准入协议的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对符合解除协议和合同情形的,可按约定解除协议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五、建立共同责任机制

市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的责任主体,要组织市县有关职能部门及各园区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建立供地联席审查制度,在项目准入、规划审查、土地供应及供后监管等方面各司其职,加强监管,形成工作合力。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市县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效果,纳入与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配、补充耕地交易指标分配和土地供应相挂钩的管控机制。省国土、发改、工信、财政、商务、税务、工商等部门对本意见落实情况开展指导和监督,推动准入协议落地,全面提升土地效益。

附件:海南省产业项目发展和用地准入协议(参考范本)


2018年8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8年8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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