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报

矿产资源补偿费纳费申报每季度一次(采矿权中止、终止等除外),由采矿权人向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申报。采矿权人根据实际生产和销售情况,填报《矿产资源补偿费纳费申报表》等有关资料,在每季终了后10日内报送省国土环境资源监察总队。

2、核定

收到采矿权人纳费申报材料后,省国土环境资源厅通过核查矿山企业生产、销售台账、会计账目,依据矿产资源储量消耗监测结果和其它有关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并将最终核定的补偿费额书面通知采矿权人。

3、征收

资源补偿费征收额最终核定后,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向采矿权人下达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通知书。采矿权人在收到资源补偿费缴纳通知书之日起7天内,到指定的银行将矿产资源补偿费缴入财政非税收入专户。

4、入库

矿产资源补偿费缴入财政非税收入专户后,由财政部门全额缴入国库,银行国库部门按规定分成比例分别划入中央、省和市、县级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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