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关于印发《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
有关业务委托办法》的通知
琼土环资法字〔2010〕13号
各市、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我省国土环境资源系统在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过程中的委托行为,保障依法行政,促进廉政建设,我厅制定了《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有关业务委托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有关业务委托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过程中有关业务委托行为,完善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制度,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各级国土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过程中需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招标、拍卖、挂牌及评估业务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国土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需要委托中介机构的,经本部门行政领导办公会集体讨论同意,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办理。市县国土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委托中介机构的,应当报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备案。
国土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土地使用权及矿业权,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法对其价值进行评估,
第四条 国土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摇号等随机方式或者竞价、直接委托的方式,从土地评估机构备选库、矿业权评估机构备选库、招标拍卖挂牌代理机构备选库中选定受委托中介机构。
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有关规定选取具有有关资质且无不良记录的中介机构纳入备选库,并负责土地评估机构备选库、矿业权评估机构备选库、招标拍卖挂牌代理机构备选库的建立和管理。
第五条 采取摇号方式选定受托中介机构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国土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备选库内中介机构发布委托需求信息,并接受报名;
(二)中介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名后,成为候选单位并获得编号;
(三)将与候选单位数量一致的摇号球珠经监督人员检验后,放入透明的摇号机中。摇号机随机摇取的第一个号,为第一候选人;摇取的第二个号为第二候选人;以下按此规定顺延;
(四)国土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第一候选人为中选人。第一候选人有特殊原因不能承办委托业务的,则确定第二候选人为中选人。第二候选人及以下的候选人有特殊原因不能承办委托业务的,中选结果依次顺延至下一位候选人;
(五)当场宣布中选人,并在国土环境资源厅网站上进行公示,且公示期不得少于5日。
除前款规定的摇号方式外,也可以采取其他符合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原则的随机选取方式选定中选人。
第六条 采取竞价方式选定受托中介机构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国土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备选库内中介机构发布委托需求信息,并接受报名;
(二)中介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名后,成为候选单位;
(三)国土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候选单位报价,根据各候选单位报价结果确定中选单位。价格最低者中选;
(四)报价相同时,则由在先报价者中选;
(五)当场宣布中选人,并在国土环境资源厅网站上进行公示,且公示期不得少于5日。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土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经本部门行政领导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并经公示后,可以采取直接委托方式从备选库中选定受托中介机构:
(一)以摇号、竞价方式选定受托中介机构,但有关需求信息发出后,只有一家中介机构报名的,可以直接委托该报名机构;
(二)评估项目委托费用低于10万元的,或招标、拍卖、挂牌代理项目委托费用低于20万元的。
评估费和代理费由委托双方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协商确定。
第八条 国土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公示期满后,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协议,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代理费等,明确双方的具体权利和义务。
受托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委托协议的,国土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选定受托人。
受托人不得擅自转让受托业务。
第九条 国土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多个委托费用较低的项目集中作为一个项目进行委托办理。但不得将一个委托费用较多的项目分解成若干个项目进行委托,以达到可以采取直接委托方式选定受托中介机构的目的。
第十条 各级纪检部门负责对选定中介机构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经核实,可以取消其入库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委托的;
(二)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
(三)操作竞价或者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具有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的。
依照前款规定被取消入库资格的,中介机构自被取消资格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进入备选库。
第十二条 国土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土地使用权、矿业权交易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国土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其他业务中,需要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或者委托招拍挂代理机构办理的,相关委托程序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国土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自行办理或委托省土地储备整理交易中心、市县人民政府及国土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下属的具有土地矿产交易职责的单位办理土地使用权及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业务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