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部分    海南省国土资源厅(部门)概况

一、 主要职能

二、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海南省国土资源厅(部门)2018年部门预算表

一、 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二、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三、 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四、 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五、 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六、 部门收支总表

七、 部门收入总表

八、 部门支出总表

九、 项目支出绩效信息表

第三部分   海南省国土资源厅(部门)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海南省国土资源厅(部门)概况

一、 主要职能

海南省国土资源厅是海南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管全省土地和矿产资源工作。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拟订并组织实施本省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政策,规范全省国土资源管理秩序;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组织拟订全省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开展全省国土资源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拟订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措施;指导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

(二)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全省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编制全省国土规划、土地利用与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土地与矿产资源保护和利用等专项规划并实施;指导和审核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承担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参与审核报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参与重大开发项目的可行性论证。

(三)负责规范全省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调查处理重大权属纠纷;组织实施全省土地确权工作,指导各市县做好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及社会查询服务;拟订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

(四)承担全省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全省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的目标。牵头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监督、管理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指导和监督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工作。

(五)负责提供全省土地利用数据,依法拟订地籍管理办法,制定土地调查技术规范,组织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工作,指导市县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六)负责组织开展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节约集约用地政策,拟订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储备、供应等政策,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制定与公布,承担报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审批的相关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七)负责全省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规范工作。监测全省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按规定对市县人民政府办理土地审批事项进行备案;依法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负责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八)负责全省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工作。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负责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的管理,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依法审批对外合作区块;依法对评估机构从事探矿权、采矿权的资格进行审定,确认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

(九)负责全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管理省级地质勘查成果和地质资料汇交,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结果进行备案;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

(十)组织实施全省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监督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等重要保护区的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等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治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制定并组织实施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以及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一)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监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权益。

(十二)负责国土资源科技和人才工作。组织制定、实施全省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计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三)组织开展国土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宣传教育,推进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

(十四)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上述职责,海南省国土资源厅内设13个处级职能机构:

(一)办公室(信访处)。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及政务督查督办工作;负责办公现代化建设和管理、宣传教育指导和管理工作;承担安全、保密和信访工作;起草综合性文件和重要报告;负责厅机关行政后勤管理,指导、监督厅直属单位行政后勤工作。

(二)组织人事处(机关党委、机关工会、老干部工作处)。

负责厅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老干部服务和党群工作;按规定负责国土资源系统干部双重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的教育培训工作;协调、指导厅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人才工作;负责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拟订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综合性政策的调研和制定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导、承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及有关行政裁决等工作;承担本系统普法工作;开展全省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参与全省宏观经济运行及综合配套改革等相关政策措施的研究。

(四)规划科技处。

组织编制全省国土规划、土地利用、矿产资源等综合规划以及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地质勘查等专项规划;指导和审核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负责各项用地、矿产勘查开发等规划的实施管理;参与报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审核;负责组织国土资源科学技术研究。

(五)财务处。

按规定行使财务管理职能;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和政府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工作;依法承担国土资源各项非税收入的征管工作;承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承担综合统计和厅内专业统计归口管理工作。

(六)行政审批办公室。

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工作,受理行政审批事项;按照授权办理行政审批事项,送达行政审批决定;协同有关部门完成联审、联办事项;组织或参与相关会审、评审和勘查论证工作;指导市县行政审批相关工作;负责政务窗口的接待、咨询工作。

(七)耕地保护处。

拟订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农地保护和土地整治政策、农地转用管理办法,拟订实施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规定;承担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的有关工作,指导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负责报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审核、报批工作;审查及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对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八)地籍管理处(省不动产登记局)。

拟订全省地籍管理办法和地籍管理技术规范;组织实施全省土地确权重大专项工作及相关权属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省土地资源调查、土地动态监测、土地变更调查和土地统计工作;指导、协调全省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承办并组织调处重大土地权属争议;指导市县地籍工作;拟订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办法,组织实施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提供省内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服务,依法协调、裁决征地补偿争议。

(九)土地利用管理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抵押、作价出资、授权经营、转让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拟订实施建设项目用地标准;负责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解下达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考核工作;承担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用地供应审批材料的备案工作;承担企业转制的土地资产管理及处置工作;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组织实施土地市场和城镇地价动态监测;规范土地评估中介机构行业管理。

(十)地质勘查与矿产开发管理处。

组织指导陆地及海洋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管理地质勘查项目;对地质勘查进行行业管理;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勘查、采矿审批、登记、发证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审批登记;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以及下达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依法管理矿业权市场;依法调查处理重大探矿权及采矿权权属纠纷。

(十一)地质环境与矿产资源储量处(地质灾害应急处)。

组织协调、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工作;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察和评价工作;负责制定地方性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管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登记、统计;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依法对矿产资源勘查(含地热、矿泉水)与开采活动的监督;按权限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承担矿产地储备、压覆矿产资源管理;规范矿业权评估机构行业管理;负责地质资料管理工作。

(十二)执法监察局。

负责国家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拟订土地资源、矿产资源保护执法监察和违法违纪案件查处规定;组织、协调土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按权限负责土地、矿产开发利用行政处罚工作。

(十三)农垦管理处(海南省农垦国土资源管理局)。

负责编制和监督实施农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订农垦土地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农垦土地的调查、统计、定级工作;指导协调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农垦土地确权登记、不动产统一登记以及调处土地权属纠纷工作;审查农垦土地收回后再供应的供地方案、农垦土地对外流转方案以及监督农垦土地利用和交易行为;指导协调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落实农垦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实施农垦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审查报批、农垦土地整治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

直属各预算单位主要职能是:

(一)海南省国土资源厅信息中心为正处级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全省国土资源信息工作规划、计划的编制与组织实施,拟定信息化建设的有关工作规范和技术标准。全省国土资源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承担专用软件开发、数据库建设管理、数据分析等信息技术服务。全省国土资源档案资料信息化管理,提供数据服务。指导市县国土资源信息网络系统的建设管理,推进全省国土资源信息的标准化、规范化工作。

(二)海南省国土资源监察总队为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正处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工作任务和职责范围: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土地、矿产资源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方针政策。组织对跨地区等影响较大的土地和矿产资源违法案件现场监查督办,对重大典型案件公开挂牌督办。组织开展土地和矿产资源专项行动,开展全省土地和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负责受理对土地和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负责全省土地矿产资源违法案件的统计、分析及案件评查工作。

(三)海南省土地储备整理交易中心为经海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的正处级二类事业单位。主要职责为依照有关规定和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开展省级土地储备及出让工作,编制省级土地储备出让计划,开展省级储备土地的融资,筹措储备土地运作资金,对纳入省级储备的土地组织征收和收购、进行开发整理和出让前的合理利用;负责省级土地矿产交易市场的运行管理和服务,承担省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单位委托的土地矿产交易服务工作,对全省矿业权转让进行签证;指导市县组织实施土地开发整治工作,编制省级土地整治项目库,组织土地整治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与项目预算编制及审核工作,参与省级土地整治项目的验收工作,按规定使用并协助管理有关土地整治专项资金;开展国土资源管理方面的调查评价、勘测规划、土地利用理论研究等工作,为省级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四)海南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为经海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的正处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为国家建设提供地质环境监测服务,地质环境勘察,动态监测,水工环地质勘查,地质测绘,土工试验,液体矿产勘查,固体矿产勘查,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研究和应急,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地质灾害汛期预报预警,物探,钻井等工作。

(五)海南省不动产登记中心为经海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的正处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主要负责拟定、实施不动产登记的技术标准、流程规范;负责省不动产统一登记相关的资源资产情况收集整理、统计分析,承担相关登记资料整合、数据转换等工作;负责指导建立全省不动产统一信息管理平台,制订信息数据库标准及数据交换规则等技术规程;受省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相关的资源资产调查事务性工作。

二、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海南省国土资源厅(部门)2018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

1. 海南省国土资源厅本级

2. 海南省国土资源厅信息中心

3. 海南省国土资源监察总队

4. 海南省土地储备整理交易中心

5. 海南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

6. 海南省不动产登记中心

第二部分  海南省国土资源厅(部门)2018年部门预算表

海南省国土资源厅2018年部门预算表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支总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部门收支总表、部门收入总表、部门支出总表、项目支出绩效信息表。

(此部分内容即为部门预算公开表,见附件)

第三部分   海南省国土资源厅(部门)2018年部门预算

情况说明

一、关于海南省国土资源厅(部门)2018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海南省国土资源厅(部门)2018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47369.25万元。其中,收入总计47369.25万元,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本年收入47286.25万元、上年结转0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本年收入83.0万元、上年结转0万元;支出总计47369.25万元,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87.99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73.10万元,城乡社区支出83.0万元,国土海洋气象等支出46712.17万元,住房保障支出212.99万元,结转下年0万元

二、关于海南省国土资源厅(部门)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规模变化情况

海南省国土资源厅(部门)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47286.25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8708.61万元,主要是国土海洋气象等支出预算数比上年增加8655.72万元。

(二)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结构情况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87.99万元,占0.61%;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73.10万元,占0.15%;国土海洋气象等支出46712.17万元,占98.79%;住房保障支出212.99万元,占0.45%。

(三)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具体使用情况

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2018年预算数为280.94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9.72万元,主要是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缴费基数较上年有小幅增加。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2018年预算数为6.44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2.67万元,主要是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基数较上年减少。

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其他优抚支出(项)2018年预算数为0.61万元,与上年预算数持平。主要是遗属人员生活费。

4.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2018年预算数为48.25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9.19万元,主要是由于在职公务员人数较上年有所增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支出也相应增加。

5.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事业单位医疗(项)2018年预算数为24.85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4.02万元,主要是各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缴费基数增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支出相应减少。

6.国土海洋气象等支出(类)国土资源事务(款)行政运行(项)2018年预算数为1676.30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292.69万元,主要是我厅在职人数较上年增加,且工资标准于上年度进行统一调整后,国土资源管理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相应增加。

7.国土海洋气象等支出(类)国土资源事务(款)土地资源调查(项)2018年预算数为4052.36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2130.66万元,主要是2018年安排资金用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等支出。

8.国土海洋气象等支出(类)国土资源事务(款)土地资源利用与保护(项)2018年预算数为641.08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227.28万元,主要是2018年用于耕地保护方面的支出增加。

9.国土海洋气象等支出(类)国土资源事务(款)国土资源社会公益服务(项)2018年预算数为110万元,与上年持平,主要是用于国土资源宣传教育方面的支出较上年保持零增长。

10.国土海洋气象等支出(类)国土资源事务(款)国土资源行业业务管理(项)2018年预算数为1788.75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2150.05万元,主要是国土资源信息网络建设2018年计划投入较上年减少。

11.国土海洋气象等支出(类)国土资源事务(款)国土整治(项)2018年预算数为28992.11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1197.91万元,主要是省级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预算较上年略有增加。

12.国土海洋气象等支出(类)国土资源事务(款)地质灾害防治(项)2018年预算数为403.70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13.0万元,主要是安排资金用于海南省绿色矿山标准制定等。

13.国土海洋气象等支出(类)国土资源事务(款)土地资源储备支出(项)2018年预算数为89.8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12万元,主要是用于土地储备整理交易业务管理的经费小幅下降。

14.国土海洋气象等支出(类)国土资源事务(款)地质矿产资源与环境调查(项)2018年预算数为590.75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46.75万元,主要是用于矿产资源调查、勘查和评价等方面的支出计划较上年有所增加。

15.国土海洋气象等支出(类)国土资源事务(款)地质矿产资源利用与保护(项)2018年预算数为1395.56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892.86万元,主要用于2018年安排海南省儋州市蓝洋观音岩石灰岩采石场综合治理及省级地质公园建设(二期)项目和海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潜力调查评价项目。

16.国土海洋气象等支出(类)国土资源事务(款)事业运行(项)2018年预算数为641.06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59.62万元,主要是厅直属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发生调整。

17.国土海洋气象等支出(类)国土资源事务(款)其他国土资源事务支出(项)2018年预算数为6330.70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6007.6万元,主要是安排土地储备地债资金还本付息支出。

18.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2018年预算数为212.19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32.63万元,主要是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标准于上年度进行统一调整后,按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相应增加。

19.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购房补贴(项)2018年预算数为0.8万元,与上年持平,主要是我厅和直属参公事业单位符合购房补贴发放标准的职工数无变化。

三、关于海南省国土资源厅(部门)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海南省国土资源厅(部门)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为2891.44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2319.88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其他社会保障缴费、绩效工资、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等。

公用经费571.56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国内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四、海南省国土资源厅(部门)2018“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海南省国土资源厅(部门)2018年“三公”经费一般公共预算数为100.61万元,其中:

因公出国(境)经费27万元,较年预算下降17.93%下降的主要原因是我厅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厉行节约精神,严控因公出国(境)预算规模。根据惯例2018年我厅拟安排出国(境)组5次,出国(境)5人。出国(境)团组主要以参加国土资源部、省委省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组团为主,我厅不自行组织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58.99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58.99万元),较年预算下降61.41%下降主要原因包括:实行公车改革后,我厅本级制定了《定向化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公务管理,严格控制用车范围。直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数量减少,并进一步加强对车辆的管理。

公务接待费14.62万元,较年预算下降40.08%下降的主要原因是我厅将进一步加强对公务接待费的审批和监管,按标准严格控制开支。我厅和直属各事业单位2018年计划国内接待批次约为113批次,人数约为1125人次。

五、关于海南省国土资源厅(部门)2018政府性基金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一)政府性基金预算当年规模变化情况

海南省国土资源厅(部门)2018年政府性基金预算当年拨款83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10099.40万元,主要是省重点项目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较上年减少6477.90万元,省级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预算较上年减少3041.0万元。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当年拨款结构情况

城乡社区(类)支出83.0万元,占100.00%。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当年拨款具体使用情况

1.城乡社区支出(类)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及对应的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款)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项)2018年预算数为83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6477.90万元,主要是指由省级统筹安排,用于部分重点项目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的资金需求较上年减少。

2.城乡社区支出(类)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及对应的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款)其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安排的支出(项)2018年预算数为0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580.5万元,主要是2018年没有使用省级统筹的土地出让收入安排的支出。

3城乡社区支出(类)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款)2018年预算数为0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3041.0万元,主要是2018年没有使用省级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安排的支出。

六、关于海南省国土资源厅(部门)2018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原则,海南省国土资源厅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和政府性基金收入等;支出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城乡社区支出、国土海洋气象等支出和住房保障支出等。海南省国土资源厅2018年收支总预算47369.25万元。

七、关于海南省国土资源厅(部门)2018收入预算情况说明

海南省国土资源厅(部门)2018年收入预算47369.25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收入47286.25万元,占99.82%;政府性基金收入83.0万元,占0.18%。

八、关于海南省国土资源厅(部门)2018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海南省国土资源厅(部门)2018年支出预算47369.2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891.44万元,占6.10%;项目支出44477.81万元,占93.90%。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2018海南省国土资源厅(部门)本级、海南省国土资源厅信息中心、海南省国土资源监察总队、海南省土地储备整理交易中心、海南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和海南省不动产登记中心等的机关运行经费预算571.56万元。

(二)政府采购情况

2018海南省国土资源厅(部门)本级及下属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4783.59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700.26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4083.33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海南省国土资源厅(部门)本级及下属各预算单位共有车辆17辆,其中,领导干部用车2辆,机要通信应急用车6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2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1辆、其他用车6辆。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设备5台(套)。

(四)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2018海南省国土资源厅(部门)35个项目实行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44370.51万元、政府性基金83.0万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指用于反映税收收入、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政府住房基金收入、捐赠收入等财政收入。

二、政府性基金收入:指是用于反映政府为支持某项事业发展或特定基础设施建设,依法依规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以及出让土地、发行彩票等方式取得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三、其他财政资金收入:指用于反映政府为履行职责,依法依规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预算管理的除教育收费以外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四、收回存量资金收入:指用于反映各级财政部门收回的上缴国库但不列入预算的存量资金,包括收回单位实有账户存量资金、收回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收回转移支付存量资金和收回财政专户存量资金。 

五、事业收入:指用于反映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六、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用于反映事业单位在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七、其他收入:指用于反映除上述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其他财政性资金收入、收回存量资金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和往来收入以外的收入。

八、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用于反映事业单位在预计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教育收费收入”、“其他财政性资金收入”、“收回存量资金收入”、“单位自有资金收入”收入不足安排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入和支出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九、上年结转结余收入指用于反映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等。

十、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指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十一、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指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职业年金支出。

十二、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其他优抚支出(项):指其他用于优抚方面的支出。

十三、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指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

十四、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事业单位医疗(项):指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

十五、城乡社区支出(类)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及对应的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款)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项):指地方人民政府在征地和收购土地过程中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支出。

十六、城乡社区支出(类)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及对应的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款)其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安排的支出(项):指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其他方面的支出。

十七、城乡社区支出(类)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款):指从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中安排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支出。

十八、国土海洋气象等支出(类)国土资源事务(款)行政运行(项):指国土资源管理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十九、国土海洋气象等支出(类)国土资源事务(款)土地资源调查(项):指用于土地资源调查评价、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地籍调查等方面的支出。

二十、国土海洋气象等支出(类)国土资源事务(款)土地资源利用与保护(项):指国土资源部门土地利用监测、耕地保护、土地分等定级、土地评估等方面的支出。

二十一、国土海洋气象等支出(类)国土资源事务(款)国土资源社会公益服务(项):指国土资源部门土地、地质、矿产实物资料和信息资源采集、处理并提供社会公益展览和服务,国土资源知识普及等方面的支出。

二十二、国土海洋气象等支出(类)国土资源事务(款)国土资源行业业务管理(项):指国土资源行业业务管理经费支出,包括行业标准、规程、规范管理,宣传、内部审计、财务监督,行风建设等方面的支出。

二十三、国土海洋气象等支出(类)国土资源事务(款)国土资源调查(项):指国土资源调查工作支出。

二十四、国土海洋气象等支出(类)国土资源事务(款)国土整治(项):指国土资源部门国土整治方面的支出。

二十五、国土海洋气象等支出(类)国土资源事务(款)地质灾害防治(项):指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支出。

二十六、国土海洋气象等支出(类)国土资源事务(款)土地资源储备支出(项):指用于土地储备方面的支出。

二十七、国土海洋气象等支出(类)国土资源事务(款)地质矿产资源与环境调查(项):指用于服务国民经济和生态文明建设,开展重要经济区和城市群综合地质调查、地质灾害隐患和水文地质环境调查;服务“一带一路”、军民融合等国家重大战略,开展相关地质调查工作;以及加强地质资源环境信息化建设,提高地质调查能力和科技水平等相关支出。

二十八、国土海洋气象等支出(类)国土资源事务(款)地质矿产资源利用与保护(项):指国土资源部门地质矿产资源、地质环境、地质遗迹等开发、利用、监测、保护等方面的支出。

二十九、国土海洋气象等支出(类)国土资源事务(款)事业运行(项):指除为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提供后勤服务的各类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外的其他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三十、国土海洋气象等支出(类)国土资源事务(款)其他国土资源事务支出(项):指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国土资源事务方面的支出。

三十一、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行政事业单位按人事部和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三十二、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购房补贴(项)指按房改政策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向符合条件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补贴。

三十三、基本支出: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三十四、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三十五、“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三十六、机关运行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