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厅机关财务管理,确保合理使用经费,更好地保证圆满完成机关工作任务,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结合本厅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厅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全厅资金实行统一计划、综合平衡、量入为出、分类管理、保证重点、专款专用,各处室不得私设小钱柜和公款私存。

    第三条  本厅各项经费的取得,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及时入账,并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分项如实填报。

    第四条  规划财务科技处(以下简称“财务处”)负责全厅经费的预算管理,综合平衡,统筹安排各项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专项经费和项目经费),保障全厅中心任务和各项工作的全面完成。

机关公用经费的开支由办公室负责作出计划和进行具体安排,按报销程序报批后由办公室进行相应的出纳和会计报账工作;人员经费的开支由人事处作出计划和进行具体安排,审批办公室进行相应的会计报账工作;专项经费和项目经费的开支由相关处室作出计划和进行具体安排,财务处进行审核和报批后,办公室进行相应的出纳和会计报账工作。

    第五条  财务处根据省财政厅的安排及本厅的各项收费的征收进度和工作需要,组织相关处室编制相关的经费收支计划,包括基本支出、项目支出所需经费及各项收入计划,再进行汇总和综合平衡,经厅长会议讨论通过后,形成部门预算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六条  预算经省财政厅批准后,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预算,按照收支平衡、收支挂钩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经费的开支,不得超预算开支。

    第七条  财务处在每年年初组织各处室对预算中未批准而又必须立即开展的专项工作提出专项经费申请,经财务处审核后报厅长会议讨论通过,下达专项经费计划。对于在专项经费计划下达后出现的预算中未批准而又必须立即开展的专项工作,由相关处室提交专项经费申请报告,经财务处初审后报分管业务和财务的厅领导审批,明确经费支出渠道后,按规定进行开支。

    第八条  经费报销的程序为:1、经办人在合法的报销发票上签字,并注明开支事项的原因或用途,证明人、处室主要负责人在原始发票上签字;2、经办人填写报销凭证和费用支出登记表,本处室负责人审核签字;3、财务处财务人员对经办人的报销单据审查分类后,财务处负责人审核并在费用支出登记表上签字;4、分管财务的厅领导对报销单据进行审批并在费用支出登记表上签字;5、办公室报账员向经办人支付报销金额并将报销单据送会计核算站记帐。

    第九条  经费报销的原始票据必须符合法定要求(有税务监制章 的票据或行政事业单位非税收入收据),必须要素齐全,记载的经济内容真实、准确、合法、完整。按规定应签订合同并进行验收的,报销时还应附上合同副本及验收清单。

    第十条  厅机关公用经费实行各部门包干,原则上由各部门按年度计划掌握使用。办公室每年年初根据预算批准情况、综合平衡全厅工作需要拟定包干经费计划,经厅长会议讨论通过后向各处室下达包干经费计划。

    第十一条  差旅费、会议费及其他开支按照省财政厅制定的《关于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会议费及其他开支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业务接待费用参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接待工作的规定和标准,按本厅接待规定进行开支。

    第十三条  严格控制厅公务机动车燃料、维修等费用,车辆发生的各项费用,按厅车辆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专项经费和项目经费支出必须专款专用,分别按照《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专项经费管理规定》和《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结余经费的使用应严格按照《海南省省本级国库集中支付单位结余指标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现金和银行帐户管理制度,定期进行现金盘点和银行账户对帐工作。

    第十七条 严格控制暂付款的规模,及时进行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逾期未还、欠帐者,原则上不得再次借款;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报账又有必要再次借款的,须经本处室领导签名后报分管厅领导审批。暂付款除借给出差人员必要的差旅费以及临时的公务活动外,一律不能用于私人支出。

    第十八条  因公需出差的人员持经分管厅领导签署意见的会议或培训班的通知或其他批件,填写借款条,经处室领导签名后,方能预借必需的差旅费。

出差人员回来后一周内必须按规定及时报帐,清理借款。

    第十九条  因临时公务活动需要借款的,应填写借款条,按以下权限审批后方能借款。

借款审批权限为:5000元以下的,由处室领导审批;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由处室领导审核,报分管厅领导签批;3万元以上的,报厅长签批。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由财务处、办公室共同拟定管理办法,报厅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厅财务处应定期及时向厅领导、上级及有关主管部门提供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全面、系统、真实、准确地反映本厅财务状况,分析并总结财务管理经验。

    第二十二条  加强财务监督检查,建立定期检查汇报制度。

    财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预算的编制、执行和财务报告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和检查;

    (二)对各项收入和支出的范围和标准进行审核和检查;

    (三)对有关资产管理要求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

    (四)对违反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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