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本厅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其他有关审计的规定,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厅内部审计是本厅内部审计机构依照厅领导要求,派出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有关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的内部审计规定检查本厅及所属单位的会计帐目及相关资产,监督其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活动。

    第三条  规划财务科技处(以下简称财务处)是本厅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对本厅及所属单位依照有关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的内部审计规定进行审计。

    第四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第五条  本厅下列单位应接受内部审计:

   (一)本厅办公室;

   (二)海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海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三)海南省环境资源监察总队;

   (四)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信息中心;

   (五)海南省土地开发整理中心;

   (六)海南省辐射环境监测站;

   (七)铜鼓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八)《中国环境报》、《中国国土资源报》海南记者站;

    第六条  本厅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厅及直属事业单位的审计事项:

   (一)财务计划或者单位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二)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三)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四)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五)项目预(概)算、决算;

   (六)经济管理和经济效益情况;

   (七)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情况;

   (八)本厅所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厅领导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七条  内部审计工作成果,经测评后,可以作为审计机关、社会审计组织等审计工作的参考依据。

    第八条  本厅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是: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本厅及直属单位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核会计凭证、帐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参加本厅及直属事业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四)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五) 参与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起草并修改内部审计制度。

   (六)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经厅领导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七) 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八)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九)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的建议,并按有关规定,向厅领导、纪检组、上级内部审计机构或审计机关反映。

    第九条  对本厅直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离任审计以外的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根据上级部署和本厅工作情况,拟订审计项目计划,经厅领导批准后实施。

   (二)实施审计前,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

   (三)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四)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随时向厅领导反映。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应在接到审计报告十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内部审计机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五)内部审计机构将在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的审计报告报送厅领导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交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

   (六)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向内部审计机构或厅领导提出,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及时处理。

    第十条  对厅直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离任,实行财务审计制。在离任前一个月,单位要以书面形式向厅财务处提出离任财务审计事项,内部审计机构应组织有关人员,在20个工作日完成财务审计,提交厅领导审查,作为单位主要负责人在职期间的职绩考核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应当建立审计档案,按规定管理。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内部审计人员的依法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本厅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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