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专项经费管理,保证专项经费合理使用,根据《预算法》、《会计法》以及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省财政厅对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专项经费是指除人员经费、办公经费以外,由国土资源部、国家环保总局和省财政厅核拨的专门用于指定项目的经费。

    第三条  专项经费管理实行“项目管理、单独核算、年度决算”的财务管理办法。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实施内容和财政规章制度,科学合理地使用资金。

    第四条  专项经费的预算编报、审核和审批程序:

   (一) 各处室及单位根据本部门年度工作重点和工作需要,按照规划财务科技处(以下简称财务处)的安排,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项目经费。项目申报内容:项目名称、工作内容、工作量、预期成果、所需资金、完成期限、执行单位、合作单位等;

   (二) 财务处根据当年工作重点和经费预算的保障程度,按照保证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综合平衡各处室、各单位申报项目的经费需求,汇总编制部门项目预算初稿,提交厅长会议审定后报送省财政厅、国土资源部或国家环保总局审批。

   (三)财务处根据省财政厅、国土资源部或国家环保总局核定批准下达的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年度项目经费计划,经厅长会议审定后根据资金到位情况分批下达计划。

    第五条  专项经费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必须按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范围、标准和预算核定的项目开支,实行严格的预算制度。各处室、各单位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虚列支出,多摊费用,不得随意调整预算,确需调整的,应按照预算管理程序报批。

    第六条  专项经费严格执行专款专用制度,由财务处负责财务管理,实施全面监督。如发现挪作他用,应不予拨付资金,已经拨付的应责令退还。

    第七条  如出现不可抗力、政策变化等原因造成项目无法实施的,经财务处审核,报请主管厅长批准中止或取消该项目,并报预算批准机关(省财政厅、国土资源部或国家环保总局)备案。

    第八条   专项经费的拨付,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专项经费实行定期报告制度。财务处每个季度向厅领导报告专项经费项目计划执行情况。每年七月初,编制专项经费半年执行报告。下年年初编制上一年全年专项经费执行报告。

    第十条  对需由有关处室或单位协作完成的项目,由牵头处室牵头提出项目的具体实施方案,牵头处室负责审核并与有关处室或单位签定项目合作协议书或委托书。财务处根据项目合作协议书或委托书按项目进度及相关单据向省财政厅申请拨付资金。项目承担单位要按项目进行单独核算,并及时向财务处报送项目完成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第十一条  年末未完成项目的经费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因项目调整或未开展工作形成的经费结余以及项目完成后的净结余,由财务处根据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报请厅领导同意后统一调剂使用。

    第十二条  专项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应列入固定资产管理的设备,必须按规定由办公室统一进行卡片登记和实物管理,并定期与财务处一起将其卡片帐与会计核算站所记的固定资产明细帐及卡片帐进行核对,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第十三条  专项经费会计管理由财务处负责,设立专门的帐簿进行记帐管理。

    第十四条  财务处负责对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参与完工验收,年终向省财政厅、国土资源部或国家环保总局报送会计报表和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专项经费的使用及管理接受省财政厅、审计厅、国土资源部或国家环保总局等有关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本厅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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