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管理规定(试行)》政策解读
为便于各方更好理解《海南省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的主要内容,确保政策执行效果,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意义
(一)深化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改革。《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43号)要求积极发挥详细规划的法定作用,分区分类推进详细规划编制,提高详细规划的针对性和可实施性。《规定》的出台是落实国家和部委要求的重要举措。
(二)落实我省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海南自由贸易港国土空间规划条例》提出,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要对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的编制、修改、优化等制定具体办法。《规定》规范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编制、修改与优化的程序和要求,是落实法律法规要求的必要措施。
(三)加强规划引领支撑高质量发展。长期以来,我省部分市县详细规划编制存在底线管控要素不清、与土地权属衔接脱节等问题,详细规划的科学性和可实施性有待提高。此外,在详细规划管理方面,存在弹性不足、灵活性不够等弊端,不能高效响应市场发展需求的变化。《规定》以问题为导向,提出详细规划“单元+地块”分层编制模式,在单元层面,严守刚性约束底线,在地块层面,实行按需编制、分类管控、动态优化等,增加管理的弹性,是加强规划引领支撑高质量发展的具体措施。
二、亮点与特色
亮点一:分层编制管理,从静态管控转向动态治理。相较于传统控规所有指标直接绑定到每个地块的做法,分层编制后,在符合单元管控要求的前提下,地块层面可分期分批编制,有了更大的协调和动态平衡空间,可以结合产业发展、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等合理确定具体地块用地性质和规划指标,使详细规划从静态蓝图变成更适应市场变化的治理工具。
亮点二:单元全域覆盖,精准传导落实上位要求。在全域划分详细规划单元,分解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约束性指标和各类空间管控要求,统筹十五分钟社区生活圈、“清凉城市”建设以及相关专项规划的空间需求,可以更好地将总规制定的蓝图转换落实为可操作的实施方案。
亮点三:突出问题导向,强化底线要素管控。《规定》针对我省规划管理领域长期存在的机场噪声扰民、文物古迹管控不到位、土地权属与规划衔接不够等突出问题,细化底线要素类型,除上位规划的强制性要求外,将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存储、国家安全、文物古迹、古树名木、机场净空管控区、噪声影响范围及其管控要求也纳入单元层面的强制性内容,强化详细规划的统筹协调作用,避免与其他部门相关空间管理要求相冲突。同时,要求对单元范围内已有权属土地进行专题研究,除特定情形外,原则上不随意改变已有权属土地规划条件,减少规划和土地之间的冲突。
亮点四:规划指标分类管控,更好地适应发展需求。对公益性用地、盐田和采矿用地的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以及工业物流仓储用地的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等规划指标实施弹性管控,更好地适应新产业新业态的发展需求。鼓励对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加气站、新能源充电、变电站、垃圾处理、公墓等项目制定通用式规划指标,减少重复性工作。
亮点五:区分修改与优化,提升审批效率。明确详细规划重大修改、一般修改和规划优化情形,成果勘误、地块边界微调、拆分合并、增加公益性用地、增加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求等九种情形可按照规划优化程序办理。突出刚弹结合,严格规范规划修改的审查审批程序;简化规划优化的办理程序,包括:公示时间由30天缩短至7天,根据需要开展专家论证,组织编制机关可直接审定成果勘误等优化情形,大大缩短规划优化的审批时间。
三、主要内容
《规定》共四十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各相关部门对详细规划的管理职责。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详细规划的审批与统筹管理。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详细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监督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详细规划的相关工作。
(二)提出“单元+地块”分层编制模式。单元详细规划重点明确单元主导功能定位、建设容量、各类规划控制线、竖向设计要求和必须配置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内容。地块详细规划明确用地性质和规划指标,提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建要求以及建筑形态、建筑风貌、公共空间等城市设计、地下空间管控、交通组织要求。
(三)强调单元详细规划应严守底线、尊重权属。编制单元详细规划时应当摸清各类底线要素,除上位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和约束性指标之外,将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存储设施、文物古迹、古树名木、机场净空等保护范围及管控要求也纳入单元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应当尊重土地使用权属,对单元范围内已有权属土地进行专题研究。
(四)突出地块详细规划按需编制、分类管控。地块详细规划结合建设时序按需分期分批编制。在符合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分类管控用地规划指标,强化居住、商业服务业用地管控,简化优化公益性用地和工矿仓储用地管控。鼓励对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加气站、新能源充电、泵站、变电站、垃圾转运调配及消纳填埋、公墓、盐田和采矿等项目制定通用式规划指标。
(五)明确详细规划修改的情形和程序。详细规划修改分为重大修改和一般修改。修改单元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土地出让后其他用途的用地调整为商品住宅用地及提高商品住宅计容建筑面积等两类情形,为重大修改;其他修改情形为一般修改。规划修改包括必要性论证、草案审查、批前公示、成果审批、批后公布、备案入库等程序。重大修改须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启动。
(六)提出详细规划优化的适用情形。区分规划优化与规划修改,对地块详细规划的规划技术指标、设施配建要求等进行勘误与完善,属于规划优化。具体包括九种情形:
(一)对规划成果进行勘误的。
(二)对用地边界和面积进行微调,以及公益性用地在同一详细规划单元范围内进行位置调整的。
(三)增加各类具有保护价值的保护对象和保护要求,以及对配套停车位、建筑后退线、禁止开口线等进行优化的。
(四)在满足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对道路、管线的线形、参数等进行优化的。
(五)在满足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对地块进行拆分、合并的。
(六)在满足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对规划用地性质进行转换或增加公益性用地的。
(七)在满足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对部分规划指标进行优化的。
(八)调整或增加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要求。
(九)法律法规、国家和我省有关文件中明确可以适用优化的情形,以及组织编制机关经研究论证可以适用优化的其他情形。
(七)简化详细规划优化的办理程序。组织编制机关依职责或依申请组织编制规划优化方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必要时可以通过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等方式进行技术审查。详细规划优化方案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即可。对规划成果勘误等四种优化情形由组织编制机关审定,其他情形由组织编制机关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八)提出详细规划的实施要求。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是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实施规划许可和规划管理的法定依据,通过划拨、出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建设,应当符合详细规划的要求。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做好详细规划的上图入库、档案管理等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结合城市体检、规划评估结果,谋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发挥规划引领作用。
(九)持续防范详细规划的廉政风险。发挥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规划审查作用,加强对规划重大问题的研究和统筹协调。建立健全领导干部插手规划留痕记录报告制度,各职能部门发表意见全程留痕记录。加强规划修改的廉政风险管理,对违规修改规划、插手干预规划实施监督管理等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及时将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规划编制单位违反规定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弄虚作假出具规划成果、收受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贿赂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