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

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可以实施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六项情形,其中第项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且“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2020年11月,自然资源部印发《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自然资规2020〕5号);2021年6月,我省出台《海南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实施细则(试行)》(琼自然资规20216号,以下简称“6号文”);2023年10月,自然资源部印发《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自然资规〔2023〕7号,以下简称“7号文”),对原《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进行了修订。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7号文,依法推进集体土地征收工作,保障自贸港项目建设需求,有必要修订6号文。

    二、主要内容

  《海南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实施细则》共14条,包括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范围、内容、编制、报批和调整等内容。与6号文对比,主要有2处新增及5处修改:

(一)增加的内容。

1.增加“每个成片开发方案可以包含位于一个详细规划范围内的一个或多个地块,也可以包含位于多个详细规划范围内的多个地块”“具体范围界线在100平方米以内的误差,视为符合成片开发方案”的规定。7号文未对一个成片开发方案可包含地块的数量作明确规定,在参考贵州省、天津市等省市土地征收成片开发相关规定及我省《关于规范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的基础上,结合各市县编制成片开发方案的实际,提出一个成片开发方案可包含多个地块、也可位于多个详细规划范围内以及明确100平方米作为误差面积

2.增加“结合城乡融合、区域一体化发展和旅游开发、边境地区建设、‘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公路综合服务配套项目等特定选址需求,零星布局的城镇建设用地项目应符合行业主管部门建设要求;编制成片开发方案时公益性用地比例确实难以达到40%的,可以根据项目实际和详细规划确定公益性用地比例”的规定。《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3193号)提出,结合城乡融合、旅游开发等合理需要,在城镇开发边界外可规划布局零星城镇建设用地。考虑到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零星城镇建设用地面积一般较小,提出根据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和详细规划确定公益性用地比例。

(二)修改的内容。

1.修正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范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是指在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集中建设区”修改为“是指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

  2.不再单独规定洋浦相关要求根据《中共海南省委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儋州洋浦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意见》(琼发〔2022〕9号)要求,洋浦经济开发区并入儋州市一体化发展,故不再单独规定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管辖范围内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情况。

  3.优化方案报批程序和时限。考虑到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可选范围小且部分代表或委员对市县具体地块开发情况熟悉不足的工作实际,删除了6号文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需“省级”级别的要求,按照7号文表述不限制级别。同时,明确网络、报纸等听取社会公众意见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4.细化方案调整层级省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后,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国土空间规划调整或者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无法实施的,可按规定调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一是涉及地块变化或方案撤销的,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二是涉及开发期限和年度实施计划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5.完善不予批准情形。综合考虑“任务面积不多、处置难度大”市县难以完成处置任务,以及要对“任务面积较大、尚有处置潜力”市县给予一定的处置压力等因素,对6号文中“批而未供或闲置土地处置工作连续两年未完成省下达的处置目标”情形进行修改。

三、主要解决的问题

本次修订坚持贯彻自然资源部文件精神、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坚持可操作求实效的原则,主要解决了以下4个问题:一是部分市县因已批成片开发方案前瞻性不够,需调整成片开发方案问题;二是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公路服务区、混凝土搅拌站等项目用地不能进行土地征收问题;三是确定零星城镇建设用地等公益性用地比例问题;四是适当增加成片开发范围容错机制,确定100平方米作为误差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