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生态保护红线内矿业权退出补偿的

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为切实解决我省在生态保护红线内合法有效矿业权因《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有关“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要求,无法开展勘查开采活动、权益无法实现的问题,按照既要坚守生态安全底线,也要守住资源能源安全底线的基本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参考甘肃、安徽、山东、黑龙江、四川、内蒙古等省(区)有关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补偿的做法,省资规厅联合省财政厅起草了《关于生态保护红线内矿业权退出补偿的指导意见》。该意见已征求各市县政府、有关省直部门、矿业权人的意见,并在省资规厅门户网站上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结合最新政策进行了完善。

二、目标任务

为全面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和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依法有序推进我省因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内不能实施勘查开采活动的矿业权有序退出,坚持问题和目标导向,分类指导,完善政策,尊重历史,尊重自然,保障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减少矿业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切实保护海南良好的生态环境。

三、主要内容

(一)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强调各级人民政府是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责任主体,按审批权限分级负责退出补偿工作。

二是坚持自愿协商,合理补偿。强调政府及部门按照权利义务相互对等、投入补偿相应平衡、化解矛盾平稳退出的要求,充分沟通协商,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

三是坚持谁受益谁补偿、谁破坏谁治理。强调省、市县级人民政府是补偿主体,承担补偿资金落实责任;退出矿业权人是生态修复的责任主体。

(二)适用生态退出的矿业权范围

一是按照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不能实施勘查开采活动,主动申请实行整体退出或核减部分范围退出的合法有效矿业权。

二是因生态红线管控要求未取得延续许可,但由法院裁定或行政复议决定明确矿业权仍需要补偿的,可参照执行。

(三)矿业权退出补偿内容

参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规定,明确矿业权退出补偿范围为:已缴纳的矿业权价款(出让收益),勘查投资、已建的开采设施投入和搬迁相应设施等直接损失。补偿金额由按程序公开选择的第三方会计核算机构按照上述退出补偿范围进行评估。

(四)矿业权退出补偿程序

从程序启动、协商退出补偿、妥善组织实施退出、完成退出补偿等四个环节做了安排。强调了由矿业权人申请作为启动补偿程序的前提,按程序公开选择确定第三方核算机构,生态修复工作等要求。

四、注意事项

退出补偿程序特别强调了由矿业权人申请作为启动补偿程序的前提。资规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矿业权人有关生态保护红线内矿业权退出及补偿等事宜,按程序公开选择确定第三方会计核算机构,签订委托协议,退出补偿应当遵循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

五、新旧政策差异

按照该政策要求,退出补偿工作依矿业权人申请启动开展,矿业权人不申请退出的,可以按现有规定程序申请保留或延续,不得违法违规实施勘查开采活动,待今后国家或省出台相关政策再另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