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闲置土地处置若干规定》第七条关“因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建设、军事管制等公共利益需要导致土地无法开发利用,造成土地闲置的,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按照有偿收回闲置土地补偿标准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有偿收回闲置土地补偿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组织制定了《海南省因公共利益收回闲置土地补偿标准(试行)

二、出台目的

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关于“建立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处置政策体系”的要求,有效破解闲置土地有偿收回标准确定难的制度难题,加快推进闲置土地处置,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三、适用范围

因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建设、军事管制等公共利益需要导致土地无法继续开发利用造成土地闲置,采取有偿收回方式处置的,收回闲置土地补偿适用本标准。对于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严格依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四、遵循原则

遵循“保障权益、维护公益、公平合理、统筹兼顾”的原则,既保护土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又统筹考虑政府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投入等客观增值因素,实现土地使用权人与政府对土地增值收益共享。

五、主要内容

明确收回闲置土地补偿价格由土地取得成本和土地增值收益补偿两部分构成,其中土地取得成本指土地使用权人取得该宗土地时实际支付的价款,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合法转让价款)和其他合法合理直接投入。同时考虑到依法股权转让的情形,明确《海南自由贸易港闲置土地处置若干规定》印发施行前(2022年1月1日前),经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依法股权转让的土地价款可视为土地合法转让价款;2022年1月1日(含)后,经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依法股权转让的土地价款不可视为土地合法转让价款。

六、执行标准

土地增值收益由土地市场评估价格减去土地取得成本后计算得出。土地增值收益补偿按五级累进计算,具体标准如下:

1.土地增值收益未超过取得成本0.5倍(含)的部分,按照土地增值收益的70%补偿。

2.土地增值收益超过取得成本0.5倍,未超过1倍(含)的部分,按照土地增值收益的60%补偿。

3.土地增值收益超过取得成本1倍,未超过2倍(含)的部分,按照土地增值收益的50%补偿。

4.土地增值收益超过取得成本2倍,未超过5倍(含)的部分,按照土地增值收益的40%补偿。

5.土地增值收益超过取得成本5倍的部分,按照土地增值收益的30%补偿。

补充说明:“关键词诠释”方面国家和我省其他相关文件已早有出台,无新增需要诠释的词汇;文件不涉及“惠民利民举措”;该文件为全国首创、我省首次发布,不存在“新旧政策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