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

管理及评审备案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1210,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以主动公开方式,印发施行《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评审备案管理的通知》(琼自然资规〔20211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背景及依据

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和适应储量管理新形势、新需要,2019年以来,自然资源部先后出台了《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966号)、《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服务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710号)等文件,对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评审备案管理改革工作提出了明确规定,要求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贯彻落实的制度和措施。按照国家统一安排,我厅积极开展调研,系统分析我省矿产资源的基本情况、工作实际,研究制定管理制度。

  1. 目标任务

为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制度改革系列文件精神,加强我省矿产资源储量及评审备案管理工作,深入推进矿产储量管理“放管服”改革,依法依规核减评审备案范围及有关事项,减优化储量评审及备案流程,减轻矿业权人负担,进一步提高矿产资源储量及评审备案行政效率。

  1. 重要举措

《通知》的重要举措主要有:

一是明确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和备案的范围。明确了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或范围、非油气矿产在采矿期间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的(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共4种情形,需评审和备案。财政出资查明、作为矿业权出让及出让收益评估处置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登记权限组织评审。不属以上情形的,无需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备案。

二是明确省内重要矿种清单,非清单内矿种压覆矿产资源储量无需评审备案。

三是简化评审备案环节,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环节合并为评审备案,原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内容纳入评审备案管理,同时取消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四是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纳入政务服务系统,及时配套出台行政审批服务指南,规范储量评审备案服务流程、完成期限、工作要求等内容。

五是建立完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库,并明确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管理,构建储量评审备案诚信体系建设

四、主要内容

《通知》共二十三条,主要明确储量评审备案的性质意义、评审备案范围及权限、评审备案工作流程、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加强评审专家管理以及构建储量评审备案诚信体系等方面的措施和要求。

(一)明确了储量评审备案的性质意义。《通知》明确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是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落实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法律要求、履行矿产资源所有者职责,依申请对申请人申报的矿产资源储量进行审查确认,纳入国家矿产资源实物账户,作为国家管理矿产资源重要依据的行政行为。

(二)明确了储量评审备案的范围及权限划分。《通知》明确了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或范围、非油气矿产在采矿期间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的(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4种情形,需评审备案。同时明确了无需评审备案的情形。

按矿业权登记权限、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权限,自然资源部、省厅和市县局按照审批登记权限分别开展相应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

(三)优化了评审备案工作流程。简化了评审备案流程。具体为送审方申请评审,到政务服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由窗口初审后,由评审机构(海南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等)审核后组织专家核查、评审;评审后由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评审备案,出具评审备案结果,将评审备案结果纳入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最后在厅网站向社会公开。同时明确,对经查实发现申请材料不真实或存在弄虚作假的,主管部门将撤销评审等结果。

(四)减少了评审备案需提交的要件。一是整合了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事项,简化评审备案环节,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环节合并为评审备案,原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内容纳入评审备案管理,不再作为矿业权登记要件;同时,取消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二是《通知》规定凡申请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矿业权人,需提交申请评审备案的要件由改革前的7项减少为3项,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申请、矿产资源储量信息表,以及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申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建设单位,也只需提交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申请、矿产资源储量信息表和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3项要件。

(五)加强评审专家管理,构建储量评审备案诚信体系建设。一是定期组织评审专家业务培训和交流,开展专家业务和诚信考核;二是评审专家应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评审专家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玩忽职守,以及违反回避原则的,应承担相关责任;三是实行诚信惩戒制度,对申请人、勘查单位、储量报告编制单位和个人、评审专家和评审机构存在伪造、隐瞒资料、弄虚作假、不按相关技术规范或程序执行等情形的,应将其行为信息记入自然资源社会信用信息系统,并及时将信息移交同级自然资源执法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五、权限范围

按矿业权登记权限、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权限,分级开展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自然资源部负责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放射性矿产、钨、稀土、锡、锑、钼、钴、锂、钾盐、晶质石墨等14种重要战略性矿产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省厅负责除自然资源部和市县自然和规划局出让登记权限之外的矿产,以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其中油气、天然气水合物和放射性矿产资源等除外)的储量评审备案工作;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县出让登记权限的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海砂除外)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

  1. 相关要求

  1. 需省、市县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有关专家评审等费用由同级财政支出,不得向送审方收取任何费用。

  2. 矿业权人因勘探、生产、转让、闭坑,以及上市融资等需要开展储量评审,且不涉及国家权益处置的,可自行委托技术单位或聘请矿产储量评审专家提供技术服务,评审结果可作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分析的参考依据。

  1. 关键词诠释

(一)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是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落实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法律要求、履行矿产资源所有者职责,依申请对申请人申报的矿产资源储量进行审查确认,纳入国家矿产资源实物账户,作为国家管理矿产资源重要依据的行政行为。

(二)申请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是指综合描述矿产资源储量的空间分布、质量、数量及其经济意义的说明文字和图表资料,包括矿产资源储量的各类勘查报告、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等。

  1. 惠民利民措施

  1. 减轻矿业权人负担。

1.《通知》缩减矿产资源储量政府直接评审备案范围,只对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或范围、非油气矿产在采矿期间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的(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4种情形评审备案。不再对探矿权保留、变更矿种,探矿权和采矿权延续、转让、出让,划定矿区范围,查明、占用储量登记,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矿山闭坑,以及上市融资等环节直接进行评审备案。

2.减少了评审备案需提交的要件。《通知》规定凡申请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矿业权人,需提交申请评审备案的要件由改革前的7项减少为3项。

3.《通知》明确了需省、市县评审、备案的,有关专家评审等费用由同级财政支出,不向送审方收取任何费用。

  1. 将按规定需备案的储量评审工作纳入政务服务系统管理,申请人规定向政务服务网(不见面审批平台)提交申请、有关材料,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初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批办窗口受理。

  2. 提高评审备案效率,自评审备案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审查备案,30个工作日内完成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审查备案。

  1. 新旧政策差异

(一)评审备案的范围不同。《通知》缩减矿产资源储量政府直接评审备案范围,只对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或范围、非油气矿产在采矿期间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的(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4种情形评审备案。不再对探矿权保留、变更矿种,探矿权和采矿权延续、转让、出让,划定矿区范围,查明、占用储量登记,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矿山闭坑,以及上市融资等环节直接进行评审备案。

(二)减少了评审备案需提交的要件。一是整合了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事项,简化评审备案环节,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环节合并为评审备案,原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内容纳入评审备案管理,不再作为矿业权登记要件;同时,取消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二是《通知》规定凡申请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矿业权人,需提交申请评审备案的要件由改革前的7项减少为3项,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申请、矿产资源储量信息表,以及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申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建设单位,也只需提交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申请、矿产资源储量信息表和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3项要件。

(三)明确省内重要矿种清单,非清单内矿种压覆矿产资源储量不予评审备案。

(四)是执行零收费制度,明确由厅下属一类事业单位——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为省级评审机构承担具体业务,为符合规定的储量报告提供由财政支撑的评审服务,不向报告提交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五)将按规定需备案的储量评审工作纳入政务服务系统管理,申请人规定向政务服务网(不见面审批平台)提交申请、有关材料,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初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批办窗口受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六)构建储量评审备案诚信体系。一是加强报告质量管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报告质量不合格而无法通过评审的,应对编制单位及其总工程师、项目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二是实行诚信惩戒制度,对申请人、勘查单位、储量报告编制单位和个人、评审专家和评审机构存在伪造、隐瞒资料、弄虚作假、不按相关技术规范或程序执行等情形的,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属于失信行为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其行为信息记入自然资源社会信用信息系统,并及时将信息移交同级自然资源执法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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