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及依据
耕作层是耕地的精华,耕作层土壤是农业生产的物质基础,是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根本保障。《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中共海南省委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琼发〔2017〕32号)要求要全面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实行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利用,有利于保护优质土壤资源,提高耕地质量,对实现藏粮于地,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标任务
在全省范围内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做到“应剥尽剥”,有效保护优质耕作层土壤,提高耕地质量。
三、主要内容
(一)实施主体和实施模式。
以划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和临时占用耕地的,实施主体是项目建设单位。相关费用纳入建设项目投资概算。耕作层土壤的利用和存储点由市县政府选择确定,运输距离一般在15公里内。对于投入超过合理范围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市县政府可予以适当补助。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的,实施主体为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相关费用纳入供地成本。
对土地成片开发占用耕地的,市县政府根据项目建设开发时序,组织相关部门分批对耕作层进行统一剥离,降低剥离利用成本。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实施主体是受让方、承租方或出资(入股)方,相关费用纳入建设项目投资概算,剥离的土壤就近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田建设项目。
(二)实施范围。建设项目占用和临时用地占用耕地相对集中、面积在1公顷(含)以上,且水田质量等别8等(含)、旱地及水浇地7等(含)以上的,应当实施耕作层剥离利用。
(三)实施步骤。耕地耕作层剥离利用工作主要有编制耕作层剥离利用实施方案、耕作层剥离利用实施方案审查、组织实施耕作层剥离和存储、耕作层土壤再利用、耕作层剥离利用验收等步骤。
1.实施方案的编制。实施方案要依据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结合剥离地块的区位条件、交通状况、耕作层质量及当地土地综合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和耕地开垦等项目实施情况,按照《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技术规范》(TD/T1048-2016)等相关技术进行编制。方案应明确耕作层剥离、运输、堆放、回覆、存储等区域选择,利用类型(剥离后直接利用、剥离后堆放统筹再利用)、投资估算、实施计划和保障措施等。
2.实施方案的审查。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农业农村等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对耕作层剥离利用实施方案进行评审论证,通过评审论证的,由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审查意见。
3.耕作层土壤剥离后的存储和管理。已确定耕作层土壤再利用单位的,由利用单位负责管护并安排使用;未确定土壤再利用单位的,由市县政府负责管护并安排使用。耕作层剥离及运输过程中,要采取水土保持和扬尘防治措施,防止土壤和环境污染。集中堆放的耕作层土壤要采取必要的土壤工程防护和保育措施,防止出现水土流失、土壤质量退化和安全隐患。
4.耕作层土壤的用途。主要用于土地综合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中低产田改造、耕地开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区复垦以及临时用地复垦等项目,富余土方可用于城市绿化工程。
5.耕作层剥离利用验收。建设用地单位或负责实施耕作层剥离的单位完成剥离利用工作后,由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组织验收。
(四)激励措施。对充分利用耕作层土壤开展土地综合整治、耕地开垦等项目,经核实认定的新增耕地指标,优先安排通过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对耕地耕作层剥离利用工作突出的市县,将给予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在生态修复专项资金下达时,予以适当倾斜。
四、注意事项
一是耕作层剥离的深度应当根据耕地耕作层土壤质量状况等确定,一般在10-30cm为宜。对15度以上的坡耕地以及耕作层土壤被严重破坏或严重污染的耕地,由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共同认定,报经市县政府同意后,可以不纳入耕作层剥离范围。
二是以划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项目在供地前,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剥离利用方案,经审查通过后作为供地申办材料;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的在项目开工建设前,由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剥离利用方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由受让方、承租方或出资(入股)方在项目开工建设前组织编制剥离利用方案;临时用地占用耕地的,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剥离利用方案,经审查通过后作为审批临时用地的申报材料。
三是在国有土地上剥离耕作层土壤的利用、受益归市县政府;在集体土地上剥离耕作层土壤的利用、受益归村集体经济组织。
五、关键词诠释
耕作层是指由长期耕作形成的土壤表层。耕作层的厚度一般为15~20cm,与下伏层区分明显,养分含量比较丰富,土壤为粒状、团粒状或碎块状结构。(来源:自然资源部宣传教育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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