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做好当前土地征收工作的暂行意见》政策解读


近期,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印发了《关于做好当前土地征收工作的暂行意见》(琼自然资规〔20204),现解读如下:

一、背景说明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9826日修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并自202011日起生效施行。新《土地管理法》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范围、程序等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自然资源部需就土地征收范围的有关内容制订具体标准。自然资源部也正在研究起草制订相应的文件,预计还需要一段时间才能印发。因此,为保障我省项目建设用地需求,做好自然资源部印发有关文件之前的过渡时期的土地征收工作,需要就贯彻落实新《土地管理法》涉及的土地征收范围等问题制订暂行规定。   

二、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采取超常规举措确保完成全年经济目标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厅字〔202022号)

    三、主要内容

(一)对政府组织实施项目的认定。对政府财政投资或社会资金投资的下列项目:

一是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项目;

二是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项目;

三是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

市(区)县政府同意办理上述项目土地征收手续、依法推动项目建设的,明确视为政府组织实施项目,可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

(二)明确土地征收范围按照《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采取超常规举措确保完成全年经济目标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厅字〔202022号)规定执行。

   (三)提出建设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要求。明确在意见第二条确定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以及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应纳入省或市(区)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尚未纳入的,经市(区)县政府同意,可以先行依法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土地征收审批后在3个月内按照法定程序纳入,逾期不纳入的,可以暂停该市县其他土地征收审批。

   (四)明确土地征收社会风险评估工作可以由市(区)县负责土地征收的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具体办理,并出具社会风险评估报告。市(区)县负责土地征收的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并由第三方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市(区)县政府在申请办理土地征收的请示文本中应写明对评估报告予以认可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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