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市场信用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近期,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印发了《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市场信用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琼自然资规〔20201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8年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提出“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将信用体系建设列入“放管服”改革、政府数字化转型的重要内容。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增强社会诚信、促进社会互信、减少社会矛盾的有效手段,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要求。建立健全信用法律法规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依法推进的依据和保障。为了规范信用信息的征集和使用,201410月省政府印发了《海南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暂行办法》,20159月印发了《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但对于自然资源领域的信用监管制度仍存在空白。因此,为了加强对自然资源市场主体行为的规范管理,贯彻落实《海南省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海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中对信用监管体系建设的要求,推进我省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市场信用管理,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实际,制定了本实施办法。

二、《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本《实施办法》共六章二十五条,主要对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市场信用监管的主要概念定义、适用范围、职责分工、认定程序等事项进行了规定。

(一)第一章总则:主要阐述了《实施办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管理要求、信用承诺等内容。规定了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市场信用管理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负责全省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市场信用管理、指导工作,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市场信用管理工作。

(二)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针对如何进行自然资源市场领域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分类、采集原则进行了规定。自然资源市场领域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是信用主体在土地市场、矿业权市场、海域使用权市场、自然资源和规划中介服务、自然资源工程项目等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监管产生的有关信息。

(三)第三章失信行为认定标准及惩戒:主要规定了失信行为的类型、认定程序、通知程序、惩戒方式以及信息公开的原则和期限。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的失信行为应当经有确定力的司法裁判文书、仲裁文书、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决定书确定。规定了构成一般失信行为的五种情形和严重失信行为的六种情形。对认定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市场失信行为,由监管主体依据《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市场失信行为惩戒清单》实施惩戒。监管主体除了按规定使用信用信息实施惩戒外,还将按照《海南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暂行办法》等规定,使用公共信用信息,对信用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四)第四章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市场主体对实行认定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对自身失信行为积极进行纠正,自愿整改且整改到位的,可申请信用修复。本《实施办法》对信用修复申请、异议申请及处理方式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信用主体主动改正失信行为、已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向作出失信行为认定的监管主体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监管主体应在收到申请后8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处理结果。修复完成后,监管主体要按程序及时停止公示信用主体失信记录,终止实施惩戒措施。信用主体对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反馈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五)第五章守信激励:对守信认定、激励措施进行了规定。

(六)第六章附则:规定了《实施办法》的生效时间、有效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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