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实施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生态搬迁土地权属置换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近期,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印发了《关于实施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生态搬迁土地权属置换的指导意见》(琼自然资规〔20208号),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海南自贸港建设要求,进一步细化生态搬迁方案涉及的土地权属置换配套政策,切实做好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核心保护区内村庄生态搬迁工作,保障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建设顺利推进,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提出的“对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需要使用移民迁出所腾挪的农村集体土地的,可按照等价交换原则直接与国有土地进行协商置换”的要求,《自然资源部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工作举措的函》(自然资函〔2018261号)明确的“对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需要使用移民迁出所腾挪的建设用地,可以探索在自愿有偿并落实拆迁补偿安置的基础上,直接以国有安置用地与所腾挪的集体建设用地进行等价置换”规定,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生态搬迁方案》(琼办发〔202016号),作出“通过土地置换方式使用生态搬迁安置区土地”的工作部署,研究制定了《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实施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生态搬迁土地权属置换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根据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总体规划和生态搬迁方案,公园总面积4400余平方公里,其中核心保护区面积2748.7平方公里,需要实施生态搬迁涉及白沙、东方、五指山、保亭等4个市县,共计11个自然村、4701885人。由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集体土地可以征收为国有土地,没有规定国有土地可转为集体土地,因此,土地权属置换政策的实施是完善土地资源资产权能的一项积极的探索创新,为推进生态搬迁移民安置提供有力支持,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共分为三个部分,主要明确了总体要求、政策措施及工作要求。

(一)总体要求。一是明确土地权属置换的内涵。本意见所称的土地权属置换是指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核心保护区涉及整体生态搬迁的,以自然村为单位,实行迁出地与迁入地的土地所有权置换,迁出地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全部转为国家所有,迁入地原国有土地全部确定为农民集体所有。二是明确应当坚持的原则,即改革创新、价值相当;以人为本、保障权益;合理布局、节约用地;政府主导、稳步推进。三是明确实施土地权属置换应当符合的5种情形。

(二)政策措施。一是合理引导安置区用地选址。要求选址应当符合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区、洪涝灾害威胁区、生态保护红线区、自然保护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等区域,不占或少占耕地、林地,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二是摸清拟置换土地权属情况。土地权属置换之前,市县政府应当组织实地踏勘摸清拟置换土地有关情况,并将调查成果进行公告。三是科学编制土地权属置换方案。由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土地价值评估,经集体决策合理确定拟置换土地价值。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据拟置换的土地现状情况和土地估价成果,组织编制土地权属置换方案,作为本市县生态搬迁方案的子方案,报市县政府审批。四是明确土地权属置换权利关系。迁入地用地原属于集体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后进行置换;迁入地用地原属于国有土地的,可由市县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后进行置换或者与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直接协商置换。五是签订土地权属置换协议。经市县政府批准后,置换方根据市县政府批复文件签订土地权属置换协议。六是做好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据土地权属置换批文和置换协议,为置换土地权属双方办理不动产登记。

此外,还从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和完善制度机制三个方面提出了工作要求。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