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改进农村宅基地农转用审批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0128,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南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了《关于改进农村宅基地农转用审批管理的通知》(琼自然资规〔202011号),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

2019年以来,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先后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和《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8号),对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和保障农村村民合理建房需求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由于农村宅基地零星分散、单宗用地规模小,按照现行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比较复杂繁琐,难以适应实际工作需要。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农村宅基地农转用审批效率,参照农转用批次用地报批的模式,改进农村宅基地农转用审批管理,优化审批流程,出台《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改进农村宅基地农转用审批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共四条,主要明确农村宅基地规划管理、计划指标、农转用审批程序、事中事后监管四个方面的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规划管控。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要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预留建设用地空间。其中涉及占用土地利用现状用途为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不符合市县总体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应当按照规定先行办理规划调整手续

(二)单列安排农村宅基地计划指标。省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市县农村宅基地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予以专项保障,年底实报实销。计划指标不足的,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可以向省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追加安排。

(三)规范农村宅基地农转用办理程序一是转用申请。各乡镇(区)人民政府审核农户宅基地申请,对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土地利用现状为农用地或者未利用地,且符合市县总体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按批次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农转用申请,并将申请材料报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二是审查批准。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农转用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耕地的,在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前要落实耕地占补,在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报备,相应核销补充耕地指标。三是用地备案。经批准办理的农村宅基地农转用,由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程序分批报省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统一在建设用地审批系统中备案。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市县应当建立监督考评机制,通过信息化监管平台、“双随机一公开”以及不定时检查等方式,对各乡镇(区)农村宅基地审批情况进行监督考评。

3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