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南省建设用地出让控制指标和产业项目用地准入协议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近期,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商务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海南省建设用地出让控制指标和产业项目用地准入协议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琼自然资规〔20209号),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严格产业项目用地准入,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益,20188月,经省政府同意,原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发展改革、规划、商务、工信、财政、商务、税务、工商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海南省建设用地出让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琼国土资规〔20187号)和《关于实施产业项目发展和用地准入协议的指导意见》(琼国土资规〔20188号),建立了“出让控制指标”+“对赌协议”模式,经过一年多的实践,全省海口、三亚等16个市县签订了236宗对赌协议,主要为房地产、旅游、低碳制造、现代物流等产业,目前均未达到约定的达产时间,尚未进行评价验收。根据对赌协议实施的情况,部分市县、园区和企业提出土地出让控制指标和对赌协议存在市县和园区自主性、灵活性不够,部分指标与产业发展要求不匹配,比如税收指标普遍难以考核,一定程度上影响招商引资项目落地实施的问题。为对接国际经贸规则,完善对赌协议机制,不搞“一刀切”,进一步赋予市县和园区自主权,提高对赌协议的弹性和可操作性,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促进海南自由贸易港产业项目发展和建设,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会同有关部门出台《关于海南省建设用地出让控制指标和产业项目用地准入协议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共三条,主要内容有:

(一)给园区更大的自主权。对海南省自由贸易港重点园区范围内供应产业项目用地的,赋予园区管理机构实施《海南省建设用地出让控制指标(试行)》的自主权,允许园区在参考现行指标的基础上,根据实际自主确定产业项目的“投资强度指标、年度产值指标和税收指标”3项指标并报省招商工作联席会议备案,土地供应后按有关规定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产业项目发展和用地准入协议。

(二)给市县税收指标设定自主权。对海南省自由贸易港重点园区外的产业项目,赋予各市县人民政府实施《海南省建设用地出让控制指标(试行)》中“税收指标”的自主权,允许各市县在参考现行指标的基础上,根据实际自主确定产业项目的“税收指标”或不设置“税收指标”并报省招商工作联席会议备案,在土地供应后按有关规定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产业项目发展和用地准入协议。

(三)允许市县适当调整已签订协议的指标。本通知下发前已签订的产业项目发展和用地准入协议,按照原有协议执行,因情势变更等原因确需变更协议内容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由签订双方充分协商后,按照本通知精神重新签订协议或者签订补充协议。经省招商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项目,确需按本通知规定变更协议内容的,应当将拟重新签订协议或者签订补充协议报省招商工作联席会议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