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日报讯 (记者 陈雪怡)省政府日前印发《海南省海域使用权审批出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指出各市县政府和省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在优先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做好用海审批出让和监管工作。

根据《办法》,在本行政区域内持续使用特定海域3个月以上排他性用海活动的审批出让,适用本《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负责海域使用权审批出让工作。行政审批职能已划转至行政审批部门的市县,由行政审批部门负责。

《办法》明确了海域使用论证、申请批准、招拍挂出让、登记发证、监督管理等方面内容。具体包括:海域使用论证方面,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海域、拟通过申请审批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可自行或委托有关技术单位按照国家海域使用论证技术规范要求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表)。市、县、自治县渔业部门应当对选划的养殖区域进行整体海域使用论证。单位和个人在选划区域申请养殖用海的,不再进行海域使用论证,围海养殖、建设人工鱼礁或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养殖用海项目除外。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为意向用海人提供海域使用论证等用海前期工作的指导、咨询及查询等服务。为加快审批,对暂不具备受理条件的意向用海,经意向用海人申请,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可以先行开展项目用海论证和专家评审等技术审查工作。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应当建立海域使用论证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库应当包括海域使用论证所需各类专家,根据专家业务能力及信誉等条件,及时进行调整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