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可以在本村申请一处宅基地

1 本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达到法定婚龄或者已依法登记结婚的立户条件且无宅基地的;

2 因土地征收、实施村庄规划或者村庄改造等拆迁、搬迁需要重新安排宅基地的;

3 经鉴定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宅基地不能使用的;

4 现有房屋鉴定为危房或者户人均占有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住房困难,需要拆除旧房、异地新建房屋,且同意退还现有宅基地的;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报讯 记者8月10日了解到,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农业农村厅已印发《海南省农民建房办事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旨在进一步做好农民建房审批管理工作,规范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指南》涉及适用范围、法律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等16个方面事项,适用对象为农村村民(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涉及办事事项包括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确定农房设计方案、确定房屋四至、农房验收等。

《指南》指出,申请人应当符合相关资格条件;农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含现行正在实施的各类法定规划)和相关管制要求,科学选址,尽量利用村内原有宅基地、空闲地以及其他存量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不占或尽量少占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位于各级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风景名胜区或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等区域的,应当符合相关保护规划;从严控制农房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和总建筑高度,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建新必须拆旧;不得在地质灾害隐患点建房,严格控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利用山体切坡建房,确实无法避让的,应治理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建造;涉及占用现状农用地的,由乡镇政府汇总后按批次向市县政府申请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无房户、危房户和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申请人,可优先获得批准。

农民建房申请材料包括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农户身份证明材料、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住宅设计图件(包括电子文件)、分家析产协议书(涉及分户的需提供)、现有农村住房的产权证明(已办理宅基地及农房确权登记的需提供)、耕地占用税缴款完税证明(涉及占用耕地的需提供)等,材料齐全后在网上/线下申请。《指南》还明确了农民建房的办事流程。(鲍 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