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临时用地一般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确需占用的,必须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并符合《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中的申请条件、土壤剥离、复垦验收等有关规定。二是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控。临时用地应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确需在生态保护红线内选址的,应参照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规定办理,严格落实恢复责任,涉及自然保护地的,应征求林业部门或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意见。三是强化安全生产。临时用地选址应避让地质灾害高风险区、隐患点。四是保障基础设施项目辅助工程用地。直接服务于铁路、公路、水利工程施工的制梁场、拌合站,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其土地复垦方案通过论证,业主单位签订承诺书,明确了复垦完成时限和恢复责任,确保能够恢复种植条件的,可以占用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五是做好政策衔接和遗留问题解决。自然资规〔2021〕2号文件规定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但对自然资规〔2021〕2号文件印发前已经审批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所需临时用地使用期限没有明确规定。《通知》明确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因建设周期长需要继续使用的,在不改变用地位置、不扩大用地规模的条件下,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可以审批同意继续使用,总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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