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发〔20181号)明确要求,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引导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上述权益,不得以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条件。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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