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宅基地,应区分不同情形予以处理:


1)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易地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2)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原有的宅基地或合法取得(含合法继承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可按规定确权登记,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实施后,城镇居民违法占用宅基地建造房屋、购买农房的,不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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