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后,原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是否需要更换?

 

答:不需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登记制度实施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即原有证书继续有效,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不动产权利未发生变更、转移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强制要求不动产权利人更换不动产权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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