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中,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已供应的各类保障性住房用地,不得改变土地性质和土地用途,不得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套型面积。对改变上述内容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已作为商品住房销售的,要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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